日前,一位在北京某小学食堂工作的朋友称,学校有多名学生午饭后出现腹泻。家长着急了,就去找教委。不出意外,校长“闹事”了。
学校学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很多人的心,也是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重点要求是:农村学校食堂(厨房)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行经营管理,不得承包或委托他人管理。由外部各方运营。
专注于
要按不低于13336.01万人与就餐学生人数的比例足额配置食堂(厨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薪酬、业务培训等问题。
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响应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执行学校领导陪同用餐制度(餐费自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有效管理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实名信息,按规定时间点完成系统数据报送和审核,确保受益学生人数的准确性,完善监管,建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虚假申报、虚假申报。行为。
学校食堂(厨房)结余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食堂不是营业场所
食堂社会化经营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一种先进、开放的理念,解除了一些单位事业单位的后顾之忧。
一度被认为是学校效仿这一做法的首选途径。 “洋和尚”有钱可赚,学校想方设法省事。不过,一些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不一定是“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造成的,但这种经营方式的弊端却一目了然。
学校食堂不是营业场所。五部门的这份通知再次强调,学校食堂(厨房)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显然,把钱放在第一位,甚至为了利润而在采购等方面“降级”,价格高、质量差,与学校食堂的性质和师生的利益背道而驰。
这种做法必须坚决制止。
来源:教育部、现代快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