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
裴依琳律师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美国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硕士、现任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成员、新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秘书处成员、湖南省刑法研究会秘书处委员、湘潭大学秘书处委员程刑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直属会员所工会联合会委员湖南省律师协会.
虽然现在很多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都将经营单位食堂这项业务承包,但仍有一些企事业单位以单位与个人签订“承包协议”的形式经营食堂。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纠纷。也是后者,尤其是当食堂工作人员受伤或被解雇时,往往涉及到确定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以下两起复审案件中,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均签订了《厨房承包协议》或《厨房承包协议书》,但其中一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另一案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1:(2019)湘民申5723号【确认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本案姚某某与某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的观点是:
1、某医院与姚某某签订《炊事合同协议》,约定某医院将机关食堂的劳务工作外包给姚某某,由姚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完成早餐、客餐、餐食等工作。食堂接待用餐。生产等。 《炊事合同协议》内容证明某医院与姚某某之间存在劳动承包关系。 2、从协议内容及执行情况来看,协议明确规定某医院将其食堂厨房承包给姚某某进行技术管理工作,姚丽萍负责早餐、宾客的制作和供应。膳食、食堂接待餐。之后,某医院只需按月向姚某一次性缴纳费用,不再需要为姚某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具体工作中,厨房人员和工作内容的确定、工资的分配和支付等均由姚某某决定。厨房原材料、食品安全卫生等检查检验也全部由姚某某负责。姚某某只需完成约定内容即可获得一次性费用。您不受某医院为其警务人员、临时人员制定的考勤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也无需接受某医院的年度考核。姚某完成厨房餐饮业务后,仍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某医院不对其员工进行管理、监督、支付工资,且无隶属关系。双方无意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姚某某不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2019)苏民申7142号
对于本案王某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1、根据某公司工商登记证明,餐饮服务是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提交的《厨房承包协议》证明其有权对厨房人员进行奖惩,负责提供工作服、工作帽和宿舍,核定最低厨房人员数量,并根据企业情况减少或增加人员编制。自己的经营条件。在实际经营中,某公司对厨房工作人员行使监督管理权,并向担任厨师的王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关于某公司辩称其将整个厨房承包给朱某某,因朱某某不具备从业资格,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此知情,且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结合上述两种情况,判断用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厨房合同是否成立。人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承包关系,主要以双方当事人为基础。区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履行情况,以下要点非常重要:
1. 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仅从合同名称很难直接判断其性质,因为此类纠纷涉及的合同大多是含有“合同”字样的合同名称。合同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必须根据合同内容来判断。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承包人/工人,承包人/工人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这通常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直接对系统内的承包商/劳动者进行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休假安排等。如果承包商/劳动者需要严格遵守上述工作管理安排,则在一定程度上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强的个人依赖性,而不是相对独立、平等的主体。双方关系更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用人单位仅制定食堂安全卫生制度,则该制度是厨房承包商具体合同关系中的附带义务,不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
3. 承包商/劳工和其他厨房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如果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直接向承包人/劳动者支付工资,且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支付的费用为承包费,不涉及每个人的具体工资标准。厨房员工的社会保险也由承包人购买,因此极有可能被视为劳动承包关系。
4. 雇主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如果雇主本身主要从事餐饮业,而厨房承包的工作内容也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那么雇主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聘请私人来进行厨房工作。为了规避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缴纳相关税费的责任,并以契约的形式掩盖劳动关系,必须结合上述关键因素来证明双方的关系。
合同关系的认定十分注重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劳动者都应提高相关方面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履行中出现错误。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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