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集中供餐单位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开放评论。欢迎社会公众于2024年2月24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解决调查”中提交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yjge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关于加强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3、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况” 《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附件:1.关于加强集中供餐单位承包经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集中供餐单位承包经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部、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学校)、敬老院、医疗机构、机关(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等集中就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提高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加强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减少风险隐患,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推动集中就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一般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申请人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人员,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配备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包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协议)。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持续整改不到位,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和行业管理等部门报告方式。
2、督促承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承包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其承包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并主动接受集中就餐单位的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许可项目运作,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协议)规定,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二)各承包经营的食堂必须单独设置一名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控、周检、月派”制度要求,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承包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当地集中就餐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
3.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负责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要加强行业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把集中就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督促集中就餐单位健全并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集中就餐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食堂承包、经营招标,对承包、经营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三)督促集中餐饮单位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督促集中就餐单位建立餐饮服务质量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就餐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4.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一)严格许可管理。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在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高等学校申请集中就餐单位食堂许可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与经营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等的对应关系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食品经营主体的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及其他高校食品经营许可审核权限。
(二)强化日常监管。对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供餐单位食堂要依法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严格按照规定频次和检查点进行日常检查。经营活动中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加大抽查力度。要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聚集的餐饮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的抽查检查,分区开展重点抽查和跟踪抽查。分类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置,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加强应急处置
(一)集中供餐单位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就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就餐单位和承包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三)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集中就餐单位和承包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约谈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严肃问责。
(二)检查发现承包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给予处罚。对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集中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 年1 月
(本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集中供餐单位承包经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压实承包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牵头起草《关于加强集中就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目前,合同经营的集中就餐单位食堂“分散、混乱”等问题依然突出,行业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依然突出。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整体食品安全素养不高,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就餐单位、承包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商教、民政等部门联合起草《通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就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按职责推动完善集中就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集中就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适应高质量发展新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要求。食品安全。
二、本通知的制定依据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提及《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端到端有效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的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等文件制度以及正在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
3. 起草过程
2023年7月,食品经营部启动《通知》起草工作。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了解北京、上海、山东、湖北、重庆等地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监管做法,并形成初稿。 2023年8月至10月,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总局9个相关司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征求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意见32条,共收到整改建议42条,其中采纳29条2 项被部分采纳。考虑到辖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集中就餐单位、承包企业职责进一步压实,本草案多次修改,突出工作措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六部分:推动集中就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企业落实细化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
第一部分是推动集中就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推动集中就餐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知》明确,集中就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对申请设立食堂的单位提出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所列单位,必须是集中供餐单位申请设立食堂的主体。如果食堂实行承包经营,就需要建立健全食堂承包制度。建立企业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督促承包企业落实细化主体责任。明确承包企业对其承包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积极接受集中就餐单位的管理。承包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该部分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承包经营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是强化行业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疗养院、建筑工地等集中就餐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就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减少食品安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本节提出,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承担主管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督促集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食堂承包招标。根据法律法规。加强承包企业管理。
第四部分是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格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抽查力度三个方面加强对集中就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高、不良记录、食品安全事故(例)的集中供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食堂,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确保群众就餐安全。
第五部分:强化应急处置。按职责分别对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工作要求。集中就餐单位和食堂承包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餐饮单位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予以指导。集中餐饮单位、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部分:严格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集中供餐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对承包经营企业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个人酌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明确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集中就餐单位的考核评价;集中供餐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招投标,建立健全食堂承包经营准入和考核制度。评估及退出机制;承包企业要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每个承包食堂设立单独的食品安全员,落实“日控、周检、月派”的工作制度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强化重点检查,实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二是提高承包经营准入门槛。一是明确承包企业异地作业准入要求。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在集中供餐单位食堂所在地省份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明确高校食堂的许可和审核权限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堂的许可和审查权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是明确禁止经营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供餐单位食堂。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评论|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赵静
实习编辑|潘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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