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集中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办理两证?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根据2023-03-0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款的规定,对某餐饮企业承包高校食堂的情况进行了回复。学校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商可以看作是被惩罚者的问题。现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实施。第十五条首先规定学校和其他集中就餐单位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然后又规定承包经营集中就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合同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旧《办法》中均没有包含。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下操作:比如学校以学校名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食品经营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承包食堂;商家为学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公司名义在学校食堂地址生产、销售热食。这样,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学校单位将按照落实单位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商则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这样,学校和承包商都将面临处罚和信用监管。这是基层讨论较多、意见不统一的问题。
留言日期:2023-12-21
回复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经营集中供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合同内容相一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学校等集中餐饮场所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承担管理责任。发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并依照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责任人员还应当依照食品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责任。
回复部门:执法检查局时间:2023-12-25 食品抽检相关回复:食品抽检有执法人员陪同,不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经营者可以拒绝抽样检验吗?
留言日期:2023-12-14
答:您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必须出示抽样检验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具该任务授权书。谢谢!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部门
回复日期:2023-12-20
问:
你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合法权利”。被抽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不得拒绝、阻碍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抽样流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问题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以及他们生产和贸易的食品的其他事项。申请人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某一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是否有义务告知食品生产者抽检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情况?检验方法、适用标准?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请的权利如何?(本例中经营者和生产者不是同一市场主体,而是位于不同省份的两个不相关的市场主体) .请回答并告诉我,谢谢!
留言日期:2023-12-16
回答:
您好,《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规定,异议申请人是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指抽检单位、名义食品生产者以及可以委托的单位。涉足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进口食品的国内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对抽检过程提出异议的,一般是被抽检食品的生产商、经营者提出。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一般由名义食品生产企业、进口食品进口商等提出。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与双方协商,一并提出。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可以与双方协商,其中一方可以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进口食品由抽检单位或境内代理商、经销商协商一致,由其中之一提出申请。谢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部门
回复日期:2023-12-22
问:我公司2021年其中一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网站上仍连接。我的公司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才能消除且不公开该联系?谢谢!
留言日期:2023-12-18
回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按照相关规定。
同时,《食品安全抽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和处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的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不合格项目、名义生产者名称、地址、名称等。以及抽查单位地址等,谢谢!
响应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