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上线。《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幼儿园。共28条,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校门外50米以内的区域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如果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配餐制度,非法将学校食堂外包,可能面临5000元罚款。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原则上独立经营
《办法》 明确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证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和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实行集中供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同就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派家长代表陪同就餐。
在学校食堂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独立运营,学校食堂员工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学校食堂应有明亮的厨房和明亮的炉灶,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食品来源、采购、加工、生产全过程监管。
《办法》 规定学校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 ——
禁止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禁止购买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学校食堂禁止生产、销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装饰糕点、鲜榨果蔬汁;
学校食堂禁止加工青豆、野蘑菇、鲜黄花菜、绿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门口50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食堂、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园内设立食品销售场所。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划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办法》指出,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业部门可以约谈学校相关负责人: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明厨房、明灶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对违反相关规定《办法》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有问责规定的,《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证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抽查或者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明厨明灶要求的,违反食品采购、储存、使用和校外餐饮管理规定的,学校将受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配餐制度,违反规定将学校食堂承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赵宇欣
周琳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