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 还是一头雾水—— 食堂承包商要考几张证书才算完美?

标题:扯不清,理还乱——食堂承包究竟要办几个证才算完美?

最近,在食品执法监管中,经常听到有关食堂承包概念的讨论。我觉得这是一个不明确且令人困惑的话题。

承包这个词,在我看来,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产生的。例如,大到承包工厂,小到承包报摊。承包的原因很可能是承包商无法轻易获得标的物的开业许可或所有权。这也是对稀缺资源的灵活利用。涉及承包的新闻似乎(不一定是全部)大多是灰色的。比如“某企业出了问题,承包商跑了……”当然,不能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承包。改革开放期间,有鼓励企业承包的政策。

从民法意义上来说,订立合同当然是合同自由。但目前从行政机关特别是食品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众所周知,如果一个单位的食堂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它不能以“承包了,你去找承包人惩罚”来为自己辩解,以推卸责任。行政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这或许才是承包证书的真正含义。

当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刚刚颁布。笔者水平有限,实在看不懂“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疗养院、建筑工地等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实行原材料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进行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的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食堂食品安全负责。集中供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办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问题是:食品许可证的申请由哪个主体负责?将合同纳入法律揭示了最高监管机构正在采取的方向.

毫不夸张地说,2019年至今,全国各地对于由哪个单位申请食品许可证的问题意见不一,也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式。到去年底,随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人们仍然存在各种理解,也有额外的“解决方案”。

几个“解决方案”是:

1、发包方申请证书,承包商实际运营食堂(优点是责任方明确,但由于证书与实际运营分离,缺点是承包商损失控制,很容易陷入违法承包,法规里好像不是这样的。》期望的结果);

2、承包商申请证书。当然,承包商是唯一的主体(优点是责任方明确,我认为没有缺点。但是,有人反对,这不是混淆了社会餐饮和集中就餐单位食堂的界限吗?但是我觉得承包商申请的牌照是食堂,所以不存在混淆。那如果混淆了怎么办?);

三、部分地方已开展试点。对已持有许可证并准备承包的餐饮服务单位,核准一证两地点,原地点和承包地点均持有许可证(仅试点,不推广);

4、就餐单位(比如学校)要申请牌照,食堂内的每个摊位要单独申请牌照,形成一对N的格局(据说这样的好处是一旦有事错了,只能吊销摊位牌照,不能吊销牌照。整个餐饮单位的大证—— 我很困惑,这个“大”证是用来做什么的?);

5、《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出现了第五种选择,即承包商申请餐饮管理许可证,外包方申请餐饮许可证(即:说的好处是两个证书一切都达标。—— 我的问题是,一旦出了问题,发哪个证书?还有,承包和分包之间谁该监督谁?分包方不应该在吗?承包商的费用?为什么完全相反?)

附件1:当地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检察官认为,承包商应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附件2:四川某局回复认为,发包方应先申请食品许可证,然后在证明上加注“合同”字样。它没有看到法律意义是什么。 (这被认为是第六个选项):

笔者的观点是:谁签约谁就申请license。获得许可的主体是责任方。根据新《许可办法》的规定,发包方负有民事监督和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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